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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监事制度需注意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为进一步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近期赴部分省市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地方和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对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非公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做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发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尽管已推行十多年,但就制度建设本身来看,目前仍有大量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许多知识还需要普及,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加以解决。

  一是部分企业党政工干部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认识普遍不到位。《公司法》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在上述调研企业中,除少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多数设立了职工董事外,在其他建立董事会的股份公司制企业中普遍只有职工监事而没有职工董事。有些企业党政领导对于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心存抵触,一些工会主席、职工董事也自觉底气不足。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关理论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所贯穿的股东至上的主导思想对他们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把国有企业职工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并以此身份进入董事会,而不是名正言顺地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法》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问题上对非公企业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这些企业认为董事会从根本上说就是代表股东的,所以职工代表可以进监事会,董事会就不用进了。因此,在当前情况下,统一和提高企业党政工领导对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认识,是推进股份制公司职工董事制度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应使他们认识到,劳动者是依照与企业建立的,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从根本上讲是一样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才能在国家制度安排上保证社会的公平与进步,才能使股份制真正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为我们今后一段时期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二是部分企业党政工干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缺乏基本了解。在座谈中,有些企业党政领导包括一些工会主席认为职工监事可代替职工董事发挥作用,甚至有些职工监事提出应适当扩大职工监事的权力和职能。这种认识在许多股份制公司、尤其是那些只有职工监事而没有职工董事的股份制公司中较为普遍,说明这些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及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缺乏基本了解。职工董事的职责除了要参与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并代表职工行使表决权之外,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要旗帜鲜明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职工监事的职责则更多地体现在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以及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的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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