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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为打工仔讨回工资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市场报讯 因没和劳动者签订书面,某公司被判给付劳动者两倍。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适用《》判决某公司给付劳动者朱某两倍工资差额6500元。

  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底朱先生在合肥某公司做仓库保管工作,在一年半的里,公司一直未与朱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朱先生于今年3月份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2008年2月至6月间共计5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500元。后裁决驳回朱某的仲裁请求,朱某对裁决不服,遂于今年8月份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朱某自2006年11月27日到某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个月内,某公司仍未和朱某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朱某每个月工资1300元,公司已支付2月至6月的工资65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朱某支付2008年2月至6月共计5个月的两倍工资差额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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