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个体户老板工作了6年,老板一直没给缴。在打官司维权过程中,老板注销了工商登记,单位已注销,没有单位账号,无法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2005年的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市民张冬梅近日告诉记者,她打了4年官司,从一直打到孩子上幼儿园,维权依然遥遥无期。“个体工商户随意注销,给打工者追缴社保费带来的难题应引起关注。”
怀孕与工作不可得兼
2000年8月16日,张冬梅应聘到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曼妮芬公司)驻济南联络处,并于当天被派驻到银座购物广场曼妮芬专柜当售货员,双方没有签合同。8月21日,银座向张冬梅收取了500元女装押金。
联络处当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负责人为魏长青。2004年1月1日,曼妮芬公司向魏长青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让他办理公司驻济南办事处的有关事宜。3月29日,“济南市历下曼妮芬服装朝山街经营部(下称朝山街经营部)”经济南市历下区工商分局批准成立,业主魏长青,系个体工商户。2006年6月变更为鑫润服装经营部。
2005年9月8日,张冬梅在省立医院查出已怀孕,告知了单位领导。“9月18号我下班刚坐上公交车,就接到单位主管打来的电话,让我不用上班了。”张冬梅说。魏长青则说张冬梅是擅自离职。
协商不成,张冬梅于11月16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曼妮芬公司及济南办事处为自己补缴、补签劳动合同。2006年1月5日,此案被移交至历下区劳动仲裁委。
仲裁诉讼连番折腾
2006年2月22日,历下区劳动仲裁委经作出裁决,认为自被诉人取得营业执照起,即与张冬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为她补缴自2004年4月份至裁决书之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三期”内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被诉人应及时与张冬梅签订劳动合同。
3月10日,朝山街经营部不服裁决,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判决驳回补缴社保费及补签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由张冬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8月24日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这次起诉却导致之前的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后来张冬梅要求历下区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
2006年4月,张冬梅生下孩子。8月初,她再次向历下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次的被诉人除了鑫润服装经营部外,还加上了曼妮芬公司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支付生育费,但驳回了其他申诉请求。张冬梅不服,诉至历下区法院,结果她的经济要求全部被驳回。张冬梅又上诉至济南市中院。市中院认为女职工应享受至少90天的法定产假,所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6年8月终止,鑫润经营部应支付3个月的工资1590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397.5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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