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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对簿公堂领到辛苦钱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这次我以劳务(雇佣)合同为由把那家公司告上法院,终于打赢了官司,拿到了属于我的近1400元的辛苦钱。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老江中、夜班补贴586元,以及工资中的806.85元(以45周每周轮休一天计算),合计共1392.85元。

  本报讯 “这次我以劳务(雇佣)合同为由把那家公司告上法院,终于打赢了官司,拿到了属于我的近1400元的辛苦钱。”日前,领到劳务报酬的老江露出了笑容。

  老江之后去当门卫,两年后,公司以老江有违纪行为将其辞退,老江很不服气。今年1月,老江一怒之下以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但因为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老江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老江没有因此而放弃。今年6月,老江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将他曾经效力的那家物业公司再次告上法庭。这次老江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延长报酬3240元和中、夜班值班费586元以及经济损失1250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实双方之间并不构成,而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并始终坚称:“老江的劳务报酬我们早就付清了,至于老江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务合同中写明规定的。”

  老江从2006年5月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门卫。直到2008年1月,双方才正式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纪律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老江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工作,到2008年11月,老江被辞退后劳务报酬已经付清了。

  那么,物业公司究竟是否已足额发放了老江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1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报酬?双方的基本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约定的?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双方在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前,实际上已存在长达一年半左右的口头劳务合同关系,所以在书面劳务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相反约定的情形下,原口头劳务合同关系中有关工作时间及报酬计算的约定应视为书面劳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2008年1月1日起老江的工作时间应为每天分三班滚动作息,每周轮休一天。

  另外,物业公司应支付老江的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若遇法定节假日还需发放加班工资,若老江值中、夜班需支付中班每次2元、夜班每次3元的补贴,若老江每周未轮休一天需支付加班工资每天17.93元。

  因此,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老江中、夜班补贴586元,以及加班工资中的806.85元(以45周每周轮休一天计算),合计共13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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