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国庆长假与中秋节巧遇,放假8天。可是对假期的,很多劳动者只能是“看得见,拿不着”。
“老板给我们发了一盒月饼和200元购物券,说这就是加班报酬。”在南京某卖场当会计的韩女士苦着脸说:“别人放假,我最忙,我一点也不期盼过节。因为我要加班8天,还没有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本应依法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表面上看,月饼抵加班工资比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要强,其实不然。因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以月饼抵加班工资,说到底就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表现。
其实,除了劳动法以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也都有明确规定,但克扣、,“月饼抵加班工资”这样的事情仍不时发生,劳动者的权利仍受到侵害。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处理克扣、拖欠工资的问题上,处罚力度不够,还没有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的违法成本太低,才让无良老板有恃无恐。
当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地位普遍不对称,是不争的事实。
弱势的劳动者在强势的老板面前根本没有话语权。劳动者为了保住打工机会,他们中的多数人并不敢与“月饼抵加班工资”的霸王条款叫板。虽然劳动者对此很无奈,但是法律不能无奈,职能部门不能没辙。因此,不能把“月饼抵加班工资”当新闻看,政府职能部门显然应该依法介入并进行查处。
劳动者加班工资落实不力问题的根源,除了老板法律意识淡薄、劳资双方权利地位不对称外,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事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克扣、拖欠工资机制与监督机制十分必要。比如,对工资发放(包括加班工资)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系统,给用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发挥企业工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工会与用人单位开展关于、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工作条件等方面的谈判等。
法律法规也好,制度建设也罢,关键在于执行力。
既然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有明确规定,国家明确规定了长假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职能部门就要“升帐理事”。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月饼抵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并落实举报制度,谁触及法律法规高压线,不管是克扣、拖欠基本工资还是加班工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惟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者的权益还会不断被侵害,“月饼抵加班工资”之类的新闻还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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