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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姆遇劳务纠纷如何依法维权?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外地女孩小赵2005年来京务工,先后干了不少行业。随着近几年“小保姆”这一行业越来越吃香,小赵就托朋友介绍到一家刘姓人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包吃包住,每月报酬1200元。

  不久,刘家发现小赵卫生做得不干净,干活也不细致,总是丢三落四,烧的饭菜更是不合他们的口味。干了一个月左右,刘家给了小赵800元钱,让她走人。小赵认为说好的1200元只给800元,刘家就是克扣,不知该如何维权,能否受到《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由上述法律条文得知,刘家不是用人单位,小赵也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约定也就不是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而是一种一般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小赵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维权,而只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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