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方某,先后与7家企业对簿公堂,案件诉求所涉项目有经济补偿金、平时费、休息日加班、甚至是冷饮费,范围非常广泛,结果是方某全部胜诉,被称为“维权狂人”。(10月11日《青年时报》)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会出现像方某那样的“维权狂人”?我认为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有着产生“维权狂人”
的土壤和气候:首先,我国虽然颁布了《》和《》,但是,违反这些法律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的用工企业,却相当普遍,所以才会让方某的维权官司一打一个赢;其次,我们为劳动者维权的部门虽然相当明确,作为政府,设有机构,有它所属的劳动执法部门,作为社会,有各级(包括基层的)工会,但是,按照现在的体制,工会很难承担为劳动者主动维权的责任,不是出现过“工会主席为工人维权,企业就辞退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得不代表企业与维权工人对簿公堂”的怪事吗?正是在这样的土壤和气候下,有些企业才敢于不同劳动者签合同、任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加班不发加班费、不愿加班还要扣工资、不给工人办保险……正如这位“维权狂人”在每次打官司时都会说的一句话:“他们不停地侵权,我只能不停地维权”,所以才造就了“维权狂人”。
面对“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相当普遍”的现实,作为普通百姓的我,实在要对“维权狂人”的“疯狂维权”叫一声好。然而据说,方某的维权却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为什么?实在让我百思不解。以我的想法,面对方某一次又一次维权官司的胜诉,作为肩负为劳动者维权的专业维权人士,首先应当反思自己的失职或失责,而不是对方某的维权说三道四。当然,我更希望,拥有“维权狂人”桂冠的不是普通打工者的方某,而是肩负为劳动者维权职责的《劳动法》的执法者和工会人士。当他们之中出现更多的“维权狂人”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有了充分的保障,方某也就可以安心地去打他的工,做他的普通劳动者,更不必由他去充当违法企业和法律教育者,用自己的维权行动“让企业好好学习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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