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其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引起热议。(10月18日《羊城晚报》)
山东人大为何要对有偿家教立法?笔者揣摩无非有这样几点考虑:一是,有偿家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有些教师以牺牲正常教学为目的,课堂留一手,课后家教补;二是,家教市场乱象,家教收费标准、办学场所、安全措施、资格审查等均处于真空状态,不知属于哪个部门管,相关又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无序状态,在无形之中既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又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还埋下了种种安全隐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三是,有偿家教背离了义务教育法,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将师生之间纯洁关系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形象。
从这三个层面看,对有偿家教进行规范和整治的确必要,但规范管理不一定就非要立法,如果立法不考虑有偿家教存在的主客观需求,不兼公平的原则就会使法律缺乏可执行的根基,就是滥用法律资源,届时不仅让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毋庸置疑,教师队伍中的确存在极少数师德败坏者,但这样群体并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他们行为诚然会影响教师的社会形象,但这仅是支流,在我看来,教师的主流还是兢兢业业的,肯吃苦,肯钻研,着力于提升课堂效率,竭尽全力完成教学任务。因此,针对极少数人的失德行为去制订一部针对所有教师的法规,显然是一种法律资源的浪费。事实上,没有多少教师愿意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天后还想为一些学生"开小灶",或者在紧张之余好不容易碰到一个假期,只想好好调整一下自我,陪陪家人,很少有人愿意不辞劳苦做家教,有时有也是碍于一些家长通过熟人朋友找上门来,实在没办法拒绝人家而已。
再说,即便是一些教师主动去从事有偿家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教师校外从事家教符合《》,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剥夺这一权益。正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学辉所言: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其次才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斯言务实,教师不是神,他首先是一个要养家糊口谋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人,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之余,有精力有能力通过从事家教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变自己的生存现状,这无可厚非。
事实上有偿家教之所以存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需求,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康丽颖教授认为:当一些学生学习有困难时,需要找家教,通过补习提高成绩,这是一种正常的需求,应该满足。为何家长不能心平气和地对待孩子的成绩,这是由于社会用人观决定的,唯学历是举,这就迫使家长拼命给孩子"补缺医瘸",不惜一切代价把孩子向优质师资学校"塞",给孩子提供最优质的教育,以博得应试中最大"分数"值,这背后的本质就是用"钱"来换"分"。从这个层面看,与其说教师在赚钱,不如说家长在要"分",为了"分数",花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因此要根治有偿家教,必须先改变社会用人制度,更新人们的成才观,变以"分"量才为多元化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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