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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后姑侄约定“竞业禁止”侄子违约被判赔3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姑姑和侄子曾经合作办企业,散伙两年后,双方竞闹上法庭。一家人走到这一步,是因为姑侄当年散伙时签定的一份特殊协议,该协议涉及时下热门的一个法律条款———“”。最终,侄子输了官司,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侄子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债务35万元。

  这对冯姓姑侄是浙江省温州平阳人。2007年,两人合伙在广州办了一家日化企业。后由于发生纠纷,2008年6月17日,侄子同意退出合作。两人清理了一下账目,侄子欠姑姑35万元。之后,姑侄签下了一份特殊协议,双方约定,侄子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美发产品生产行业。如违反,姑姑有权追究侄子的责任,要求偿还欠款;如没有违反,两年时间一到,侄子的35万元欠款就自动免除,欠条自动作废。

  今年5月31日,姑姑提起诉讼,称侄子违反协议,在两年期限内擅自在广州协助他人生产类似产品,对她的经营市场产生严重冲击,使她蒙受了经济损失。因侄子的违约行为使免除债务的条件解除,所以请求判决侄子支付债款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侄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姑姑支付债款35万元。

  法官点评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竞业禁止”是指具有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的企业的人,在解除雇佣、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实施与其原服务行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在本案中,为了防止秘密泄露及妥善处理散伙后的事宜,协议约定侄子在两年内如未从事美发行业该债务即自动免除,故协议中有关竞业内容在本质上属于“竞业禁止”条款。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信守协议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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