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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双赔”没商量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日前,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因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依法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2月份至11月份二倍共计16326元和经济补偿3600元。

  刘某于2007年4月到某公司从事数控车床操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6日,某公司找到刘某,让他马上到公司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让刘某把签订合同的日期提前到2008年1月1日,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第二天,公司以刘某不服从管理为由,与刘某终止了。刘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份至11月份二倍工资共计16326元和经济补偿3600元。

  在庭审中,公司称:公司与刘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公司,其过错在刘某个人。公司曾通知刘某签订合同,当时因刘某急着外出办事,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没有再让刘某签订合同。所以,公司不应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认为某公司招用刘某后应当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起公司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公司曾通知刘某签订合同,但双方至2008年11月26日一直没有签订,其过错在公司。对此,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还应按刘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在多次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6条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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