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也有就业的权利,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解除。昨天,省厅在工作场所艾滋病宣传教育政策发布会上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劳动权益。
保障感染者公平就业权
2007年1月,我省开始实施工作场所艾滋病宣传教育项目,在开展预防工作的同时,省劳动保障部门也加紧制订艾滋病感染者权益保障措施。昨天,省劳动保障厅等五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吴健表示:“通知规定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保险待遇、变更、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对能够工作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未经过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切实地维护艾滋病感染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防艾教育纳入职业培训
吴健表示,大力开展工作场所艾滋病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引导。用人单位要把防艾宣传教育活动融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帮助员工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恐惧、排斥和歧视。
“同时,我们的宣传工作还要向前延伸,将艾滋病防治培训纳入到职业培训中,走进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因为他们将是未来的劳动者。大力做好农民工等就业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结合岗前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和能力。” (徐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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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艾滋病感染者4971例
20~50岁青壮劳动力占八成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省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4971例,处于20~50岁劳动年龄的感染者占总数80%以上。
此外,由于远离家庭和社会规范,对艾滋病和性病了解程度低等原因,农民工艾滋病感染率达到其他农村居民的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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