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其实是一种折腾,招数一出,不但被裁的一方受尽折磨,裁人的一方也一样受罪——一旦员工拿起法律武器,他们也将苦不堪言。
在富士康工作的小王平时总忙于加班和赚钱,很少有空闲时间听自己最喜欢的周杰伦的歌曲。最近公司把MH部门整个搬到江苏淮安,员工可以跟着过去,也可以等待分到别的部门,小王选择了跟着过去。
坐在开往淮南的车上,他一边欣赏沿途的风景,一边打开MP3.突然,他有个新发现,周杰伦的歌曲不但不容易听清歌词,即便听清楚了,也不好理解。比如“我送你离开,千里之外,你无声黑白”这句,难道说送得太远看不清楚,离去的人就变成了一只默默无言的大熊猫?呵呵。
此时很会自我找乐的小王还不知道,他到了淮南就会明白这句歌词的另一内涵了——不远千里从深圳来到淮南,基本工资只有750元,也没啥事可做,每月就拿底薪;在这边留着的话,得等公司安排到别的部门,有的甚至被分到食堂和保安处,薪水也随岗位骤降。“我们不能说什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小王说,因为他唯恐会被不分青红皂白推进公司新近提出的“停薪留职计划”,这样的话,就连那少得可怜的薪水也拿不到了。
“远程”打卡,“远程”培训
同样陷入尴尬境地的还有深圳国信证券泰然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另一姓王的先生,虽然不是被送到千里之外那么远,但是就在深圳市内来回奔波也让王先生与小王一样深感“无声黑白”的难受。
据《证券日报》报道,股市低迷,不仅股民受伤,靠市场生存的国信证券营业部也因此陷入困境。由于营业部员工的薪酬和业绩挂钩,营业部从上到下收入均受到较大程度影响。王先生所在证券公司以未达成业绩为由请公司总监与很多员工(包括王先生)面谈,施加压力让其主动辞职,若没有达到目的便通知他回到位于车公庙的公司打卡培训,而员工的工作地点通常分散在深圳市的每个银行,90%的都在关外。可是公司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培训。在这期间,每月发1000元,而培训一个月不合格还要再培训。每天督导会检查员工在银行打卡的记录,同时还要在公司CEP系统上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如果员工不回去打卡,公司会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辞退员工。王先生觉得丢不起人,也受不了关内关外的奔波,被迫离开。
有人说,这不就是变相裁员吗?通过种种方式(无薪休假、调岗、调高提成但无底薪、降低提成却增加业绩评价标准等等,更多招数参看附文《变相裁员10招》),若员工沉不住气,禁不起种种变相裁员招数的折腾而主动请辞,则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裁员更可怕的,是变相裁员
虽然我们无法证实网络传闻的真伪,但是现实版的“变相裁员招数”确确实实已经在很多企业开始实施了——
自2008年的圣诞节至今,相信外企或一些IT业员工已经享受或仍在“享受”无薪假期和调休;有些企业则一直在招聘新人,因为试用期的员工无论业绩怎样,都会被相继辞退……除了这位自称已经离职的中层管理者总结的以上变相裁员10招以外,上网搜搜,就会发现还有一些新的“招数”层出不穷:
1.取消免费午餐等约定俗成的一些福利、弹性工作制度,让员工知难而退
某IT公司在去年取消了免费午餐福利以后,今年初开始讨论是否继续实行弹性工作制度,说是在经济下滑。员工们都想保住工作,这种时候无需提供这些额外福利。但一些需要兼顾家庭的人就不得不主动“自裁”。
2.提高绩效考核标准,员工过不了关
某证券公司新近规定了全新的业绩考核标准,业务达不到指标的员工工资只能拿到固定的一部分薪酬;还有一部分客户经理是没有得到经纪人资格证书,按照证监会发布的标准,有一部分人就没有办法继续从事这一行业了。
3.动辄罚款、记过
某公司请专门的督导监督员工,随时查岗,稍有坐下、聊天、离开电脑等行为,则罚款200块,曾有员工因两次迟到5分钟被罚500元,还记过一次。
4.合同未到期,再签新合同
科倍隆科亚南京机械有限公司康某的合同要到2009年9月到期,可1月,他和另外两位副总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他们和公司重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
康某起初是挺高兴的,可拿到合同文本后,他们发现这份文本规定“乙方必须承诺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属于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最长三年,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最长只有两年,但该合同文本却要求“终身”限制,且竞业限制期间公司要按月给予员工的补偿,该合同样本也只字未提。
裁员的确很可怕,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但我们也明白裁员是企业面对市场所采取的生存措施,只要它符合程序,我们不是不可以接受——毕竟裁员还会有些经济补偿金,失业了还可以申请金。但是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变相裁员比裁员更可怕。因为变相裁员是企业想裁撤公司员工,利用各种理由及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但又不肯承担负担相关责任,赔付员工赔偿金。
劳动者并不是沉默的羔羊
通过种种招数来逼迫员工走人,这不但让人害怕,也是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不可接受的。针对以上提到令打工者闻之色变的变相裁员招数,著名劳动法专家何楚先生说,劳动者并不是沉默的羔羊,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长期无薪休假”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非员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业要给员工以原来的工资。第二个月要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方面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北京则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公司进行的“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这样的情况,企业应按时间支付员工加班费。企业不给加班费可以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部门就会来纠正企业的错误做法的;申请仲裁的话,虽然有经济补偿金,但可就要走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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