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反就业歧视需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今年是《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周年。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从近日反歧视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来看,就业歧视仍很普遍。

  对此,负责领衔起草《反就业歧视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只有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才能消除包括乙肝歧视在内的各类就业歧视。”(2009年03月04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在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上还比较滞后,不仅现行法律中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太窄,以致很多歧视可以大行其道。例如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4种领域的歧视,现实生活中一些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如户籍和地域歧视、身高长相歧视等,仍没有法律明令禁止;而且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如歧视女性是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禁止的,但当用人单位拒绝雇用女性时,受害者除了向有关妇联机构投诉外,毫无办法,而妇联不是一个处理纠纷的机构,投诉是没有用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就业歧视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使劳动者遭

  就业歧视后能获得有效救济,还是很有必要的。

  但在笔者看来,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虽然有助于反就业歧视,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因为就业歧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由许多问题交织而成,背后隐藏着许多深层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许多企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企业的责任与发展并没有形成正比,一些企业对慈善、救助等社会义务冷淡;不愿意接纳、弱势人群就业,怕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他们没有认识到实现平等就业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是企业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些企业更是唯我独尊,寻找种种借口,设置层层关卡,将以貌取人、以地取人等非正常手段人为设限成正当理由,从而人为地将一些人排斥在外。其实,许多工作其实是

  女性、农民、残疾人、乙肝病毒携带者、矮个子等群体完全能够胜任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偏见或无知,而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从而生生把一些人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

  因此要反就业歧视,政府必须针对企业开“方子”、下“猛药”。首先要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企业的用人制度,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以此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三,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实现平等就业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个人的权利,一旦遭到歧视就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第四,采取激励机制,除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外,对于接纳弱势人群、残疾人等就业的企业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此“多管齐下”,才能逐步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从而实现就业机会的真正平等。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伍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