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劳务工促进保险全覆盖系列报道之十
办好真诚关爱劳务工
——访深圳市社保中心主任叶齐招
办好工伤保险,解除员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保障。深圳经过多年的努力,工伤保险正向全覆盖迈进,员工利益得到越来越好的保护。记者近日就此走访了市社保中心主任叶齐招,就工伤保险如何关爱劳务工促进全覆盖进行了采访。
记者: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参加工伤保险?
叶齐招(以下简称叶):这是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规定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受益主体进行了规范,我国境内的企业都应参保,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这样规定,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合法、正当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记者:深圳工伤保险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叶:早在1990年,深圳市政府便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各种伤残补助及重伤人员生活费用、死亡员工家属的生活供养费等。1993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施行。这些特区法规,使劳务工在深圳的工作、生活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伤残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这一制度的形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员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保险的人员,一旦遭遇企业不景气或破产的,员工的利益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企业一旦遭遇巨额赔偿,因为参了保,由工伤基金支付,因此也避免了风险。
记者:企业不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是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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