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劳动法执法检查表明,由于现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不具体,对用人单位合同义务的规定不够,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内容不规范,已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
与原有的《劳动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草案除规定政府、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外,将“任何组织、个人”纳为监督主体,并采取“有奖举报”机制,举报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可获得奖励。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表示,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是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共识的过程。此外,全国人大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新闻局局长担任。
《草案》关键词
●因病无法工作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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