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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劳动法》公司误了员工申领失业金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苏州某电器公司因在解除工人时不慎,被员工告上了法庭。11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员工梅云根诉称,2003年4月28日他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今年4月27日终止。今年4月18日公司书面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他4月28日后仍在公司工作至5月17日,公司才告知他办理交接手续,他的工资也支付至5月17日。由于公司没有及时办理金申领手续,导致他无法全额领取失业金,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延迟22天提前通知的赔偿金10095.65元;请求确认2006年4月28日起双方形成事实;请求确认公司突然终止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支付自2006年5月17日开始的工资并补交;要求公司赔偿他在办理退工手续和失业保险金审核手续中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导致他应享受而未能享受的6个月失业金4092元。电器公司辩称,公司在确定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时,为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特要求原告继续工作到满30日,并支付了该期间的工资,原告也是接受的,故不存在损害劳动者的情形,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全额领取失业金,是原告自己延误申领,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履行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于2006年4月27日终止。用人单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延迟通知,应当支付赔偿金9637元。对于在2006年4月28日至5月17日期间内,应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形成该事实劳动关系,电器公司并无任何过错,只是对法律的规定曲解所致,故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失业金损失,因原告未提供损失的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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