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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是否违法?
www.110.com 2010-08-06 16:49

 在上海市某单位工作的汪先生日前拿着一叠200多天的补休单来到报社,述说了他在单位遇到的不公正待遇:他在目前的单位工作了近10年,由于事务性工作多,这10年中晚上成了家常便饭,即便是国定假日也没休息。去年,考虑到调休多可能来不及用,他向单位提出改发加班,可单位不同意还是发了补休单。他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事实上,将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已非个别现象,这一情况目前在上海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徐汇区劳动部门曾接到一位女士的投诉电话,反映她在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仅用很便宜的价格购买她多年积攒下来的补休单。

    那么,职工加班单位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明确回答,除休息日外,不可以。这位人士指出,《》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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