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工网报道,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检;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这是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专家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官员,全总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门领导和来自医学、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医学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认为原有的条例亟待修订。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
焦点之一: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据
专家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与日俱增。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针对草案第十六条中提及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卫生部cdc妇幼保健中心主任李丽娟称,应该把定期安排女职工体检提出来单独成为条例,规定至少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
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丁辉称,应该重视母婴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关系,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该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
焦点之二: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针对这条规定,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女职工往返单位和住处的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以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树森表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应该重点关注孕期、哺乳期,目的是促进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该给予关注。
焦点之三:女职工痛经可否
针对草案中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座谈会上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以带薪休假1至2天。
北京预防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医师兼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说:“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应该保留。”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对这一建议表示认可,并指出韩国已经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三月份湖北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样规定了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1至2天,类似做法值得借鉴。
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最后总结发言。他表示,从现实出发,《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草案的修订要借鉴国际经验,关注国外动态,有些内容要与国际公约相结合。
- 上一篇:请关注10万件劳动争议未结案
- 下一篇:不能让职业病成为“高利贷”
相关文章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 新妈妈每天1小时哺乳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或改 有望增加“痛经假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即将出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即将出台
-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 ·张世平委员:完善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 ·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 ·女职工劳动保护四道题
-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对策
-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