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入厂两月未领到工资 领班夺刀捅死高管
www.110.com 2010-08-06 16:49

本报讯 (记者 卫学军 通讯员 王创辉)入厂两个多月,未领到分文。在工厂办公室协商时,被的领班与高管发生争吵,高管持刀捅向领班,结果刀被后者抢过去,将高管刺死。昨日,该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被告律师辩称是防卫过当。

 

    被告人戴某庆,绰号“老三”,事发前是桥头镇朗厦村一塑胶制品厂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据“老三”供述,他去年11月份进入塑胶厂工作,结果两个多月后工厂未发一分钱工资,此后其多次向工厂老板讨要未果。

 

    检方起诉书称,2009年1月14日14时许,“老三”再次到办公室找李姓老板要工资,被害人赵某将“老三”带到车间办公室商谈,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赵某拿出一把小刀捅向“老三”,并刺伤“老三”右大腿。“老三”随后夺过赵某手中的刀,持刀向赵某胸部等部位捅了20刀后逃离现场,赵某当场。今年8月4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老三”提起公诉。

 

    据了解,被害人赵某是公司的小老板,也是高管。

 

    ◎记者(卫学军)点评

 

    请尊重生命

 

    无论如何,杀人是不被允许的,不仅不尊重他人生命,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在付诸极端的行动前,讨薪者还应三思再三思。一旦迈出,也就永远放弃了讨薪的机会。

 

    庭审焦点

 

    辩护律师:应属防卫过当

 

    “老三”的辩护律师说,被害人赵某将“老三”带到车间办公室后,首先表明不付工资的态度,接着恶语相骂,继而以刀相捅。“老三”在被捅后,夺过被害人的刀,顺手乱刺被害人赵某,是一种防卫行为。在防卫时,“老三”没预见这一行为将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是一种间接故意伤害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公诉人:明显故意杀人

 

    公诉人回应称,“老三”在夺过赵某的刀后,赵某已经身上没有其他武器,没有伤害“老三”的能力,而后者继续用刀捅赵某,是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