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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拟不再算工伤
www.110.com 2010-08-06 16:49

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正方

  完全合理,这样有利于企业生存

  有利于企业生存。

  不应该拿来公投,明白企业生存的毕竟是少数,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由肇事车负责。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加强机动车强制保险力度,加大赔偿范围,减轻单位负担,这样有利于企业生存。

  当初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纳入工伤范畴本身就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素,是一相情愿的偏见思维。根本就没考虑到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和的接受程度。

  上下班出事不能算工伤,因为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害了,有机动车一方赔偿,再作工伤计算,不是得了双份了吗?本人觉得有点……不算工伤,但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上下班算工伤的理由是什么?单位要负什么责任?工伤应有之意是工作期间出现的伤害,即八小时以内因工作出现的伤害问题,坚决支持上下班不算工伤。

  反方

  不合理,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


  万一肇事方未入强险或家庭贫困没有赔偿能力或逃逸,我们受伤职工怎么办?谁来管?

  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找各种理由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背工伤保险的初衷。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算工伤。现在有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已经不再开行交通车,职工的收入是很少的!

  上班要走几十分钟的路程,为了生活又没有能力天天打车,毕竟职工的支付能力太有限了。请问职工上下班,单位都能解决交通车吗?如果不能解决,为什么不该算工伤?

  如果不上班,怎么会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我看不仅机动车算工伤,就是非机动车也要算,最好是上下班途中(只要当事人没违规、违法)不管出的什么事都应该算工伤!

  三种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五大原因:上下班出车祸不算工伤

  《征求意见稿》称,删去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工人在高温天气作业中暑属工伤

  本报讯连日来,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城市处于“高温预警”状态,最高气温突破了40摄氏度。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昨日发布工会组织维权提醒称,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网友质疑:不算工伤,有的车主无钱赔,职工找谁理赔?

  “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消息一出,网上一片哗然,大部分网友反对。“如果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网友质疑,“不算工伤,有的车主无钱赔,职工如何算?找谁理赔?”

  湖南省网友力挺这一说法,双重赔偿是应该的,企业对职工的赔偿是应尽责任,同样肇事司机对职工的赔偿也是应尽责任。两者每年都向国家交纳了保险费。“交强险和工伤险应该在法理上是有区别的。有网友分析,只要求肇事者赔付,肇事者有的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就是有赔偿能力的一牵扯到巨额医药费,也大多不愿承担肇事责任,这样一来受害者就只能求助司法机构处理,而我国的司法机构执行的是,谁打官司谁举证,谁掏钱……先不说官司谁胜诉谁败诉,就从这一点受害者就要先承受来自身体、精神和财产多重打击,这对受害者是极不公平的,再有就是官司胜了肇事者没钱,怎么办?要求司法强制执行还是没钱。那么受害者怎么办?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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