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www.110.com 2010-08-06 16:50
本报讯(记者张小林)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人员和在校生去“打工”该怎么和用人单位签合同?9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山西省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七章44条,立足于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实际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以及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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