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拒领竞业限制补偿也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www.110.com 2010-08-11 15:22

某科技公司开发部经理陈某与单位的5年合同到期,科技公司有意与其续签合同,但陈某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时,科技公司发现当初曾与陈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科技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1万元;若陈某违反约定,须向科技公司支付5万元,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禁止条款的无效。但陈某以1万元补偿金偏低为由,拒绝领取,并且在离开公司1周后,就去了一家与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科技公司在与陈某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当地仲裁委,并最终讨回了公道。

  评析:竞业限制是禁止本公司的关键人员在职时或者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目前,很多公司在签订时都和职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合同,希望通过此类合同来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稳定度。本案中,双方就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协议,该协议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所以,科技公司只要按规定支付给陈某1万元,就没有违背协议。而科技公司在按约定向陈某支付1万元时,陈某却不愿领取,但是不管陈某领不领1万元补偿金,原竞业禁止协议仍然有效。陈某放弃1万元补偿金并不代表科技公司违约,也并不等于科技公司默认他可以违反协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