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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条例有望年内实施
www.110.com 2010-08-11 15:22

  近日,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社会救助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调研论证会。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50余位专业人士,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修订草案展开了细致深入的推敲与斟酌。

  正是在此次银川会议上,数易其稿的条例修订草案初次向社会显露真容。

老条例遇上新问题
  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该条例实施10年多来,低保对象已由1999年的531.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335万人,救助标准和人均月救助水平也逐年提高,年低保金支出由1999年的23.7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481.7亿元。城市低保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制度,也为其他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10多年后的今天,1999年版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须修订完善。比如,分类施保、救助渐退、收入抵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都是近年来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实践中创造的积极成果,是对低保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具有普遍意义,但在现行条例中并无规定,需要将其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权威性。

  再比如,现行条例中规定,各地在制定低保标准时要适当考虑人的义务教育费用。而实际上义务教育已成为一项制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都已不用交费。现行条例仅规定要审查申请人的收入,却未要求调查其家庭财产状况,严重影响了收入核查的准确性。

  另外,对于骗取低保金的惩处问题,对于相关单位、组织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问题,以及目前民政部门无权查询低保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信息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条例来解决。

新条例年内有望正式施行
  “有5%的低保对象认定错误,涉及的资金就数以亿计。”会议主持人、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城市处处长刘喜堂的这句话,点出了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一字千金”的价值。

  据了解,早在2008年年初,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就正式启动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两年多来,民政部邀请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与民政工作者展开了大量的实地走访、摸底和专题座谈、讨论,并吸收了社会救助法(草案)起草中的一些意见建议,数易其稿,终于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将原来的15条规定增加细化到了26条,从低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责任主体、低保标准、申请审批、促进就业、法律责任以及基层低保工作能力的建设等七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在修订草案中,低保申请人由“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进一步明确为“持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收入明确为“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对于骗取低保金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草案进一步增加了处罚条款。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查实,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当地的诚信体系。

  修订草案中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发放价格补贴的内容,即“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可以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据悉,这一修订草案内容已经接近完整,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有望于年内正式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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