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现场工人有权停止危险作业
www.110.com 2010-08-11 15:22

《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民意 现场工人有权停止危险作业
  从业人员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将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外墙清洗、高处悬吊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查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及身体状况;作业前,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出现可能导致危险的紧急情况,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中还专门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章,并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另外,就安全事故的赔偿,草案增加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制办表示,借鉴奥运会经验,草案中还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实名和经营登记制度,部分化学品实行购买实名制和经营登记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