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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买断社保遭遇“无此先例”
www.110.com 2010-08-11 15:26

日前,笔者从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获悉,作为佛山市法律援助机构首个民事抗诉案件,当事人许某的10年维权路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因工致残的许某与东家达成了民事协议,许某获赔27万元。

    工作一年多被机器压伤

    许某原是佛山市第二技工学校毕业生,1995年11月,技校通知许某已被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机械总厂(下简称“陶机总厂”)录用。1997年6月28日,许某在工作时被倒塌的机器严重压伤,随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抢救,后转至广东省荣军医院治疗。而在许某出事的5天后,技校才开出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正式介绍许某等15人到陶机总厂工作。

    受伤后,许某腰部以下高位瘫痪,佛山市委员会评定构成。

    2001年3月15日,广东佛陶集团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泰公司”)通知荣军医院,称其已为许某办理了伤残退休,从3月18日起不再承担其住院及其他一切医疗费用。3月28日,许某出院。

    漫长维权路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许某与力泰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力泰公司一次性支付许某伤残补助金17600元、安家补助费6390元、工伤津贴补差11200元;自2001年1月1日起,力泰公司按月发给许某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至许某死亡。此外,力泰公司还应继续支付许某医疗期满后的医疗费,并且对许某配置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给予报销。

    对此仲裁,许某不服,向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起诉。2002年,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许某和力泰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学生实习性质,参照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伤待遇和标准,力泰公司应赔偿许某共计27万余元。

    许某遂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审查,佛山市检察院认为,许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与力泰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终审判决应当适用有关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本案,而不应适用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规定。

    2007年12月,佛山市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申请法律援助终获赔

    成功抗诉,使绝望中的许某看见了一丝曙光。

    2008年3月,许某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援处经审查受理了他的申请,指派邝绮梅和欧志强两位律师承办该案。

    律师发现,本案不但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错误,还可能在诉讼主体上也出现错误。本案的发生之时,与许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是陶机总厂,而非力泰公司,力泰公司很有可能不是适格的被告。技校的介绍信、报到证均向陶机总厂出具,而许某当时是陶机总厂员工,事故发生地点也在陶机总厂内,且力泰公司是在事故发生后的1998年才成立的。在多项证据之下,邝律师将陶机总厂追加为被告。

    通过承办检察官的努力协调,力泰公司、陶机总厂及其所属的佛陶集团同意通过和解或调解为许某提供赔偿。为了让许某日后能取得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来源,欧律师建议除补偿许某现金外,一次性为许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办理伤残退休,使许某以后可领取固定的养老金,这一方案得到了多方认可。

    买断社保行不通转投人寿险

    社保部门以没有文件规定可一次性补缴及系统无法操作为由,拒绝了陶机总厂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请求。对此,欧律师建议以商业保险代替,并通过对友邦、中意、平安、中国人寿、人民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提供的方案进行筛选,最终选定了人民人寿的方案。

    近日,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许某与力泰公司、陶机总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力泰公司支付许某现金2万元,并出资25万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陶机总厂自愿作为担保第三人对力泰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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