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廖到福州务工,与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工作数月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小廖离开公司后,要求公司出具终止证明,遭到某公司拒绝,此事一拖就是一年多。最终双方闹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 ,判定某公司应为小廖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小廖200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同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2008年2月,双方产生劳动纠纷。某公司以小廖连续3天擅自离岗为由,处理小廖,并拒绝为他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小廖多次交涉无果。
由于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劳动者享受保险待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某公司拒绝出具证明,小廖手中没有凭证,重新找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影响。
小廖随后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后,小廖又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仓山法院审理时,某公司辩称,小廖作为员工,擅自离岗,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小廖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了劳动合同。此前,法院已就小廖离岗后的工资及赔偿金等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双方之间再无关系。因此,公司无需为员工出具证明。
法院经审理,确认小廖2008年2月离开某公司。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小廖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合同期限作出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小廖没有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劳动,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8年9月30日终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小廖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廖提前离开公司,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终于2008年2月27日。法院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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