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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形同卖身,劳动权益底线何在?
www.110.com 2010-08-23 17:07

    干同样的活,同样超时,身份不是学生的“劳动者”,企业就是劳动违法,劳动部门就可以管;身份是学生,在顶岗实习,那企业就不算劳动违法,劳动部门要管也依法无据。出现工伤事故,不是学生的“劳动者”可赔偿,而顶岗实习的学生这方面权益难有保障。更怪的是,如果企业严重劳动违法,“劳动者”可随时解约并要求企业补偿,顶岗实习生如果想离开,却可能违反实习规定,甚至难以毕业。到了这一步,如此实习何异于“卖身”?

    学生实习,要不要保护其劳动权益?有人说,很多实习就是社会实践,在一旁走走看看,何必管那么认真?

    与一般的社会实践不同,学校组织学生来到工厂顶岗实习,接受的是严格的生产管理,从实质上看与其他劳动者并无不同,企业是不折不扣的用工行为。在企业的逐利行为下,他们也可能面临其他劳动者一样的严重超时加班、恶劣生产条件的严重威胁。他们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也需要法律提供有力的保证。而报道中的事实恰恰表明,现有法律法规这方面存在一个令人吃惊的“真空”。

    症结在哪里?原来,学生目前不属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因为他们还没有毕业,不算“劳动者”。由此,出现了很多“同人不同命”的怪事:同样是18岁,干同样的活,同样超时加班,身份不是学生的“劳动者”,企业就是劳动违法,劳动部门就可以管;身份是学生,在顶岗实习,那企业就不算劳动违法,劳动部门要管也依法无据。出现工伤事故,不是学生的“劳动者”如何赔偿一清二楚,参保了由工伤基金埋单,未参保由企业埋单,而顶岗实习的学生,这方面权益难有保障。更怪的是,如果企业严重劳动违法,“劳动者”可随时解约并要求企业补偿,顶岗实习生如果想离开,却可能违反实习规定,甚至难以毕业。到了这一步,如此实习何异于“卖身”?

    法律有空白就会有人去钻。一些长期“缺工”的企业,近期虽受金融危机影响,也仍然存在“缺工”,对廉价劳动力有殷切的需求。既然使用顶岗实习生超时加班也不用受罚,在报酬、社保等还能省下一大笔,就存在一种将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的巨大驱动力。事实也是如此,已经有不少学校以实习为名,向企业输送廉价劳动力从中牟利。恶劣的生产条件、超长的,由此引致实习生致病、猝死的严重后果并不鲜见。

    可是,昨天的报道中,某职校电器工程系的负责人却说,让参加实习的学生每天工作12小时,是让其适应“社会现实”,实习机会是“求爷爷告奶奶”才争取回来的。让学生稚嫩的双肩去担负远超出劳动者保护底线的“客观现实”,不管“求爷爷告奶奶”的动机如何,这客观上不就是把孩子往危险的境地里送吗?我们相信学校确实有这样的良好的愿望,也绝非想从中牟利,但却让人觉得可悲———甚至一些教书育人的学校,也未意识到保障顶岗实习生基本劳动权益的重要性。

    可喜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如要求日实习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等等。不过,正如广东多位知名劳动法专家指出的,其条文并不完善,企业依旧没有多少违法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查处部门,也就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变实习生为廉价劳动力的冲动。

    我们认为,顶岗实习生即使不算“劳动者”,也应部分享受到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假使以目前条件,难以防止其成为“廉价劳动力”,那起码也要让其劳动得体面一些、安全一些、可持续一些。比如,多少未必要套用《劳动法》,但对于工作时间、等,就应严格按劳动法执行,企业违反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应该明确赋予劳动部门监管的权利。又比如,其他社保可以不参加,但应该允许其参加,所费不多,既保障实习生权益,也为企业分散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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