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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可不强制劳动时间
www.110.com 2010-08-23 17:07

  代表袁敬华、丁玉华、赵步长等人认为,应该制定有别于《》的《雇佣法》,让更多农民工在灵活就业时得到更好保障。

  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劳动法》虽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用工方式和用工主体也各不相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等内容规定的“太死”,有时候反而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4 小时的刚性规定,与众多以出口主导的加工型中小企业实际差距太大。”袁敬华举例说,“出口加工型企业受制于外贸订单,时闲时忙。遇到突击交货的忙时,不能保证遵守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4小时的强制性规定。”袁敬华认为,这种情况下,制定高效务实的《雇佣法》比拘泥于《劳动法》的“ 硬杠杠”要更有实效性。

  三角集团董事长、总裁丁玉华代表也在调研中发现,在社保、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 劳动法》面临着很多难题。在各地《劳动法》的贯彻中,农民工社保待遇就遭遇两种极端,要么被“一刀切”强制入保,要么就是企业想方设法不给农民工入保。

   山东步长集团董事长赵步长代表调研发现,由于一些农民工农忙时种地,农闲时务工,他们也不愿意被劳动合同束缚,怕农忙时回家违了约而被扣。对这种情况,若以《雇佣法》的方式进行有别于《劳动法》的调整,问题便迎刃而解。袁敬华、丁玉华、赵步长等几位人大代表都认为,应该通过制定《雇佣法》,对农民工进行保障及大额医疗统筹;并对临时性以及灵活就业等情况,和长期性工作区别对待。

  记者了解到,袁敬华等代表将向大会提交议案,提出,季节性用工、乡镇私企用工,临时性、辅助性用工,尤其是家庭雇工,应纳入《雇佣法》的调整范围。

  丁玉华代表补充说,在《雇佣法》中还应规定:用工单位必须给雇员缴纳工伤、大额医疗保险费;必须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休息、解约条件、解约赔偿不作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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