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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让农民工因为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
www.110.com 2010-08-23 17:07

  河南省高院规定,河南法院对拖欠农民工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立案条件的,全省法院要开辟“绿色通道”,当即立案、当即受理。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不提供担保;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确有必要时,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处于执行阶段的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全省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采取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奖励举报、委托审计等手段,加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力度;对查找到的财产,要积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对地方干预较大的,要排除各种干扰,及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综合运用限制出境、媒体曝光、限制投资置产等联动制约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要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全程监督、全程督促,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限期执结。

  “要依法支持农民工讨要工资。”张立勇强调,承办法官要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农民工自行取证有困难而申请法院取证的,要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强弱和距离证据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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