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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辞想回公司竟遇拉锯战
www.110.com 2010-08-23 17:07

        岳峰(化名)今天接到记者的电话时,正在北京的家里闲着。自从去年3月被一家国际知名计算机公司辞退后,为了回到已工作了9年的公司上班,他一直没去找工作,这一耗,整整一年过去了。

  “我爱人本来就一直在家照顾孩子,现在我们全待业了。”今年已满40岁的岳峰苦笑着说,他们还有个7岁的孩子,现在一家人在吃家里的“老本”。

  “我的没到期,公司也指不出我有什么错,不应当就这样辞退我。”岳峰以公司非法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执着地要回公司工作的他,目前还在家中等待一审结果,他最终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他来说究竟是福是祸一切都还是未知数。

  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当时已在计算机销售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岳峰应聘到这家公司做销售业务工作,一干就是9年。本来在工作中表现就很优秀的他,为公司创造了不俗的业绩。2008年,他又跟单位签了一次合同,期限是3年。

  回想起被辞退的那一刻,岳峰至今都忘不了当时的震惊。2009年3月30日,岳峰一到单位,人事部经理和他所在的部门经理就把他叫过去,直接告诉他原来的工作岗位已取消,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当时经理还要求他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承诺如果签字就给他38万元的补偿金,不签就给他20万元的补偿金。

  “我已经在公司兢兢业业地干了9年,再有1年就有资格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接受不了这一现实的岳峰坚持不签字。经理立即让他走人,还停了他的门禁卡。

  岳峰找到一位律师咨询,这位律师帮他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在公司没有任何反应的情况下,岳峰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9年10月,仲裁委支持了岳峰的请求。但在裁决书下来的当天,公司就到法院上诉了,理由是公司没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在拖时间。”岳峰无奈地说。

  在平常人看来,岳峰收入并不低。在公司时,他每月底薪是两万元,在此基础上再按业务量提成,算下来他每月至少也有六七万元的收入。但他为了回公司而不能再找其他工作,官司拖得时间越长,他受到的经济损失就越大。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保护劳动者权益

  其实以岳峰的资历和能力,再找一份工作并不难。他之所以不找,是有苦衷的。在公司工作的第三年,他被查出血糖指数偏高,后来越来越严重,被确诊为糖尿病。“刚到公司那两年,为了拉业务,不注意饮食和休息,硬是把身体折腾坏了,那时候几乎每天都是半夜两三点钟才回家。”他告诉记者,目前的业务自己已经驾轻就熟了,不想再换工作,而且因为身体的原因,再开拓一份工作也不是很容易。

  “我回公司一样可以为公司创造效益,再说自己的医药费一年也只有几万元,负担也并不是特别重。”一心想回公司上班的岳峰相信,将来回公司后,这样一个国际知名的大公司不会再次无故辞退他。

  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白玲却不这样认为,她也曾经被一家公司无故辞退,当时她只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金,并未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都闹到了打官司的份儿,再回公司工作肯定不舒服,再说谁又能保证公司不再找个茬儿把你辞退掉。如果你哪天不小心掉进公司设的陷阱里犯了错,闹不好公司连补偿金都不用掏就把你辞掉了呢。”白玲说,这种工作和赔偿金可能一样都捞不着的“傻事”她是不会去做的。

  北京律师王坤告诉记者,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劳动者之所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目的几乎没有真要回去上班的。有的是因为自己工作年限短,能得到的赔偿金少,希望能从单位获得更多的赔偿;有的是因为身患长期疾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报销医药费;有的则是因为如果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中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值得商榷。

  王坤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辞退劳动者,无论辞退行为合法还是违法,劳动者在法律上获胜的同时,已经很难重新获得用人单位的信任和重用。更重要的是,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胜诉结果法院也很难执行。

  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历了劳动仲裁、诉讼的漫长程序之后,双方的客观情况难免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最终在事实上无法履行。例如:仲裁、诉讼期间用人单位倒闭,劳动者遭遇意外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岗位取消等等。

  修法完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款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当劳动者依据本条规定提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时,在实务操作中面临诸多难题,维权难度远超过‘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金’,以至于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实践中几乎落空。”王坤说。

  王坤建议,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提出了两种解决途径:一是保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有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由立法者在修法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增加维权期间、劳动合同中止的有关规定;二是彻底取消上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在制度设计上禁止劳动者享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完全依靠赔偿金制度解决。针对用人单位不同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设计出多层次、不同种类、不同适用条件的法定赔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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