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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受到胁迫诉请解除协议
www.110.com 2010-08-23 17:08

        张某与某企业签订解除协议后反悔,称该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今天,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1984年10月30日到河南省某地铁分局工作,2006年12月31日河南省某地铁分局改制分立为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依照改制方案,张某与河南省某地铁分局解除,与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2008年12月3日,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2340元。后张某到新郑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少发的劳动合同补偿金4410元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8375元。该委员会裁决,由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为张某补发两个月经济补偿金计1479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739.5元。张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河南某地铁控股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称其是为了拿到经济补偿金才签订协议,该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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