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www.110.com 2010-08-23 17:0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 上一篇:金融危机专题:裁员及法律风险控制
- 下一篇:九成农民工劳动时间超出劳动法规定
相关文章
- ·义务教育阶段校园赔偿案的学校责任
- ·山东义务教育条例明年实施
- ·试论义务教育阶段校园赔偿案的学校责任
- ·基层教育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如何量化引担忧
- ·热点关注:公务员实施绩效工资系误读
- ·政府免费教科书体现义务教育的本意
-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 ·南江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成效显著
- ·万宁农村义务教育化解债务2859万元
- ·刚柔相济方能实现义务教育终极价值
- ·刚柔相济方能实现义务教育终极价值
- ·“义务教育行政化”导致教育不平等
- ·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
-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如何在个税前扣除
- ·女性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 ·1200万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谁负责
- ·从“一张课桌”到义务教育补偿及立法展望
- ·流动人口子女应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 ·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借读费将全面取消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