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春节后的集中招聘活动,目前武汉各个行业用人单位已进入签订的高峰期,记者近日从武汉三镇各大型人力资源市场发现,一些一次性招聘大量一线生产员工的企业,为了加快招聘进度,让达成求职意向的求职者在招聘会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些劳动合同,有的内容不全,有的甚至是空白的合同。用人单位声称时间太紧,要求求职者先签字。而大多求职者,求职心切,想都不想就签字了,殊不知这样可能会为以后的劳动维权,埋下很大的隐患。“避开潜藏陷阱,得慎签空白劳动合同。”近日省人社厅法律顾问机构——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曝光了一批类似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侵权案例,并为劳动者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支招。劳动者如果因误签带陷阱的劳动合同,还可依法进行补救维权。
●案情
张艳2005年下岗后,通过汉口一家劳动力市场找到位于武胜路的一家公司做清洁工。到2007年12月,公司通知所有后勤人员统一到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张艳的合同是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公司要求张艳等人在最后一页签字即可。
对此,张艳提出了质疑,但公司解释,由于时间紧迫,合同中的内容由单位统一按照当时的待遇据实统一填写。于是,张艳等人未多想就签了字。
去年底,公司口头通知张艳不用上班了,并且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于是,张艳向相关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令人想不到的是,开庭时,公司拿出当时和张艳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张艳据理力争,说明合同内容是公司私下填写的,自己根本不知情。但这一说法张艳本人没能拿出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仲裁机构没有支持张艳的请求。
●律师支招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胜利、辛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加强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当时出现大批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由于紧急,在操作流程上出现未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只是流于形式,签字完事。不管动机如何,事后,对劳动者的维权造成了很多不利。正如此案,张艳并不知当时签订的是非全日制,自身有疏忽,因此,张艳主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内容自己不知,的确没有实际意义。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维权,张艳就能够成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特点即满足的条件是:1.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2.工资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后来,在专家的帮助下,张艳找到证据,证明事实上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是按月发放工资。这些事实证明了用人单位和张艳之间是按标准工作制来履行合同的。
张艳搜集到工作期间、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张艳的工作制为标准工作制,判决用人单位解除与张艳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提醒劳动者:虽然劳动者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易,但不论是在事前还是在事后,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问清楚。对本案中的张艳来说,标准工作制与非全日工作制有很大的差别,影响的利益也很大。因此,劳动者遇到自己拿不准的问题时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咨询,不要等到一切对自己不利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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