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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技术人员“随意”跳槽
www.110.com 2010-08-23 17:08

  据邱玫介绍,在一些高科技创新型企业中,掌握技术核心机密的员工离职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会对原企业科技项目本身和项目其他成员造成极大伤害,如果是创新研发项目个别关键成员出走更是对企业发展的致命打击。时下,竞争企业之间通过挖对方员工的方式进行破坏项目进程已经是共知的普遍现象因而制定员工的很有必要,这是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保护,也是对整个科技人才队伍,人才工作环境的保护。

  目前关于竞业限制,国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原来的国家科委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竞业限制问题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适应当前竞业限制的形势要求。于是邱玫建议针对竞业限制专门立法,制订《竞业限制法》。

  记者浏览邱玫准备的这份《竞业限制法(草案)》发现,该(草案)共分三部分,主要部分是《企业限制竞争保护》部分。

  《草案》明确了“限制措施”是指: 在生产、研发、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得聘用另一企业的在职员工为本企业工作,不得聘用与原单位签订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的离职员工,没有签订协议的时间从离职之日起计算两年。在高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业余兼职为另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入职时应当书面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离职时应当与企业签订脱密协议,按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重新择业,至少两年内不得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企业要求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入职时应当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业限制时限但最长从离职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竞业限制到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之日为止。

  《草案》规定了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为竞业限制的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服务;

  非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开发等。

  因违反竞业限制给被侵害企业造成损失时,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草案》规定,以违反本法的员工所参与的工作获得的全部收益金额为赔偿额,不论该员工在整个工作中所占工作量为多少,时间以该员工实际参与时间开始到工作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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