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声雯日前提交了一份法律建议指出,她所经历或调查的多起案例中,已屡屡发生类似员工卷走钱物,遭遇维权难,只得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况。李声雯认为根源在于法律,她建议修改《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单位的这些重要岗位规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等。
记者调查
没有约束 快递员卷跑1万多元
朱老板去年在宜宾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专为电视购物送货,同时代为商家收取货款。该公司的快递员胡某春在送了几部手机的货后,将公司代收的1万多元货款据为己有后不知去向。
公司有关人员在QQ上遇到胡某春,对方承认自己拿了钱。公司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却被警方告知,仅凭聊天记录无法立案。公司又按照胡某春的身份证地址找到他家,却又被告知他几年前外出打工后就再也没有回过家。
律师建议公司向商家及收货方收集证据再报案,但这却是朱老板最担心的事。一旦客户知道公司发生过这样的事,难保不会给其他客户说,以后遇到大笔金额的业务,可能就不会交给公司做了。在权衡了收集证据的成本,及该事件被客户知晓对公司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朱老板决定放弃报案,所有损失均由公司承担。
以防损失 个别企业冒险违法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才能构成刑事犯罪,警方才会立案。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业务员、采购员侵占的财物并没达到这个标准。”李声雯律师说。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有零售门市、柜台的企业,为了销售便利,常将门市或柜台的货物交由营业员保管。在这类企业中,发生营业员突然带货走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单位管理人员或单位的一些规定不满时,就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拿走单位财物或资料等进行报复。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个别企业甚至早已违规在收取保证金,或要求员工必须提供担保人。“知道是违法的,但这样总能让员工有所顾忌。”一家电子销售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说。
律师点评
不提供担保或财物
“一刀切”不利单位权益保护
李声雯说,《》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且第84条还进一步细化: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即便是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李声雯说,但我国又没有出台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在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规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单位权益保护不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企业损失,在权衡罚金与可能受到的损失后,依然采取了设立其他名目收取保证金的方法。”她说,这种做法虽然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律师建议
修改法律
对“特殊岗位”要求担保
“每年都会处理到该类问题,集中出现在民营企业。”李声雯说,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是有机会接触企业财物的员工,如销售员、出纳、营业员、售后人员、物流快递员等。
李声雯建议,明确收取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范围,可将用人单位可以收取保证金或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职业进行限定。比如单位出纳、仓库保管、销售人员等在工作过程中直接掌握、暂时控制单位资金或货物的人员,才可要求担保。同时明确只有在劳动者出现故意侵占单位资产且无法偿还时,单位才能扣留保证金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建立企业备案程序,避免出现用人单位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要求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设置备案程序。未经备案擅自收取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4条处罚。并可以考虑要求收取员工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把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资金放在政府开办的银行里冻结起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结清了保证金后,有价证券或资金才可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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