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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保密合同还兼职员工被判赔
www.110.com 2010-08-23 17:09

  签了保密合同,却同时兼职其他公司。解约后以要求为由,原公司诉至法庭。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对该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红岩公司与陈明凯于去年4月签下了一年的,并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约定聘用陈担任“中级客服”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或协助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竞争者的业务,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陈明凯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红岩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不论违约金是否给付,红岩公司均有权立即。

    今年2月,红岩公司发现陈明凯印制并使用别家公司的名片,并参与其业务,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明凯支付违约金。陈明凯辩称,其所从事的工作,根本接触不到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未泄漏。双方起初签订的保密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利,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陈明凯即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受双方签订的条款的约束。而陈明凯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约金数额应适当予以降低。据此,判决陈明凯支付红岩公司违约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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