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所谓的用人成本,不少公司试图“借壳”规避法律。有的单位授意员工自行另开一家服务社,有的明明是同一个老板却注册两家公司轮流与员工签订合同。在发生纠纷后,公司却扔出一张王牌———员工并非属于本单位所有,从而将所有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昨天,有关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公司只是自作聪明,其实,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法轻易转移的。
开两家公司轮流与员工签合同
30岁的杨先生直到上了法院,才知道自己4年多来竟轮流在和2家公司签订,公司以此拒绝支付他5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最终,在徐汇法院的下,公司愿给付杨先生4个月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2008年1月4日,杨先生突然被公司辞退,杨先生到法院起诉公司。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3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期间一年一签没有断过,月薪3000元左右。因此要求单位支付5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劳动合同显示,这4年多来有2家公司轮流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断档”。后经法院调解,认可杨先生在其公司连续工作,愿给付杨先生4个月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汇业律师事务所的蔡蕴华律师认为,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连续用工,必须从事实出发具体分析,如岗位、工作地点、服务对象等确实一致,应确定系为与同一公司发生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全凭合同上的公司名称说了算。因此,在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在格式合同外补充一些特殊情况,如与公司约定在同个集团企业中调动,应视为连续用工。
单位授意员工“借壳”另开公司
为了逃避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费,用人单位授意员工开办非正规就业组织,进行业务活动。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又不肯支付其劳动报酬。日前,普陀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1.6万余元。
2005年,小林进入上海市某家环保科技公司上班,担任上门监测空气治理员,但这家公司一直没有和小林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干了一年后,公司要求小林开一家“帮帮”服务社,以此帮公司招揽客户。2006年的4月,小林在公司的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帮帮”服务社。服务社的业务顺利进行了半年,到了10月份,小林突患急病休息了1个多月,最终被公司口头告知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无奈的小林只得妥协,但在谈到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的时候,公司方面认为从来没有和小林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小林的工作关系属于服务社,因此拒绝为他支付报酬和社保费。
法院认为,小林和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小林就在该公司工作。虽然公司认为小林是服务社的员工,但该社于2006年4月后才成立。因此,从各个方面来看,小林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而其在服务社工作期间也属于为公司提供劳动,遂判决公司向小林支付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逃避用人问题不利企业发展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新《》的出台,很多企业想了很多办法试图规避法律,如大批量与员工重签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改签为劳务派遣等。对此,市总工会的法律部副部长黄琦指出,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刻意逃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的。而且,这样自作聪明打出的如意算盘只能证明企业的目光短浅。
黄部长表示,在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直是从实际出发,因为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轻易转移,用人单位必须主动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员工自身来说,如发现单位有试图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应提出异议并予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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