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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被判赔偿航空公司招聘费和相应的培训费9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案件背景:


       新华航空公司飞行机长张某因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提出辞职,结果被公司索赔600多万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日前就这起案一审宣判:解除双方之间的,机长张某给付新华航空公司、招聘费、补偿费合计90万元。
  据悉,今年42岁的张某从1979年开始在部队学习飞行,后转业成为一家航空公司大型飞机机长,2001年到新华航空公司任机长。2006年6月,张某以“长期以来受到不公平待遇和压制”为由提出辞去机长职务,并于当年7月18日开始不再飞行了。这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裁决,张某应支付违约金42万元。张某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4万元的安全生产奖,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新华航空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42万元违约金、8万元招聘费、557万元补偿费用,共计600多万元。
  航空公司认为,培养一名飞行员,公司要付出巨大代价。通常培养一名机长需要8年到10年的时间,需要支付包括改装、复训、航线、带飞等巨额培训费用。飞行员的离职将给航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民航总局规定,飞行员离职后,对培训费的相关补偿标准为70万元至210万元,而张某正值飞行的黄金时期。
  张某则认为,他到公司时已经是正驾驶,是成熟的飞行员,无需支付公司培训费用。而且他本身就是驾驶民用机型的机长,只不过驾驶的是麦道,到公司后改为驾驶波音,公司对他的培训成本远低于招录一名新手。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辞职纯属个人原因,鉴于其坚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困难,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新华航空公司确实为张某支付了招聘费和相应的培训费,在计算招聘费及补偿费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而且应考虑张某在此过程中已为新华航空公司提供了一定劳动的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张某给付新华航空公司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共计9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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