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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许愿三十万年薪 员工要求兑现承诺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某科技公司为筹得四千万元经营发展金,留下了并不看好的试用员工陈先生,并与其签下三十万年薪的协议书。数月后先生未筹得这笔资金,科技公司与其 解除了聘用合同。但让科技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尽管陈先生没有完成四千万的融资任务,公司却仍需要按照三十万年薪的标准向其支付在职期间。

    去年5月12日,陈先生应聘到科技公司工作,负责公司行政、人力资源及网络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据该公司介绍,按照公司惯例像陈先生这样的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六千元,但双方并未签订试用协议。

    在陈先生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科技公司认为他工作能力不强,不打算将其录用为正式职工。这时陈先生提出可以为公司融到急需的经营发展金四千万元以上。 “我们出台了一个延期决定,把陈先生的试用期延长到10月11日”,科技公司负责人介绍,陈先生不仅同意延长试用期,还提出融资成功后公司应提高他的工 资。

    “陈先生开价三十万,我们同意了”,科技公司很快与陈先生签下了补充协议。四川新闻网记者发现,双方在这份补充协议中约定陈先生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为每年三十万元,每月先行支付六千元工资,剩下部分于次年1月20日前支付。

    在此后的两个月中,科技公司发现陈先生不仅工作能力差,还出现了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现象,其许下的四千万元融资也毫无踪影。8月3日,科技公司决定解除与陈先生签下的。

    一个多月后,陈先生突然向提出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年薪工资、赔偿费、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款项162500元,其大部分要求 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科技公司不服这一仲裁结果,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陈先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 4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并不能证明延长陈先生试用期的决定经过了陈先生本人的同意。而按照补充协议的表述推断,陈先生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即从6月 12日起即转为正式职工,因此应享受六千元的月薪。尽管科技公司一再主张向陈先生支付三十万年薪的前提条件为获得融资,但并没有在合同中载明,因此需按合 同规定支付陈先生6月12日至8月3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48615.41元。至于陈先生提出的赔偿费,法院认为他没有工资收入损失,科 技公司不必加付中规定的相应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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