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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 一审法院庭审纪实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一)、背景   1998年8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合同制职工唐英才突然死在他上班的安远路分店。 而时隔两年之后,他的家属以其“每天超时工作达17小时,以致过度疲劳致死”为由,在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静安区粮油食品总公司赔偿超时加班及双休日节假日加班、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尸检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原告在国内首次以“过度疲劳致他人死亡”作为诉讼理由,要求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承担经济赔偿或补偿责任,被称为沪上首例“过劳死”案件。 由于部分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取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工作强度办法,以减少用工降低成本的现象产并不少见,此案例具有一定的普便性,因而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每天下午4:30分起床;5:00左右提着饭盒走出家门;6:30赶到粮油店上班,此后一个人值班到晚上;8:30打烊,然后打扫卫生;11:30左右在店内支床睡觉;第二天凌晨约4:30起床,一个人空腹骑着黄鱼车到粮店批面条,送达国毛一厂等两个客户;约7:30回到粮油店,吃早饭,饭后一直值班到中午;11:30分下班回家;1:00左右到家吃午饭,饭后休息到下午4:30分。”   这是唐英才的家属提供的一份唐英才每天24小时的工作时间安排,据此他们认为,被造单位造成唐每天超时工作达17个小时,终因过度疲劳致死。   被告则极力否认唐在晚上睡在粮油店是因为加班,只承认他的实际工作时间为早上5:30??中午11:30,没有违反《》的相关规定;被告还指出唐死前已患有疾病,而且正值高温季节,不排除因病死亡的可能性。   应原告请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唐英才的尸体做了解剖检查,报告显示,死者生前患有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肾上腺陈旧性结核等疾病,因内外环境的变化机体功能失去代偿而衰竭而亡。   9月7日,静安区法院对此案召开了预备庭,原被告双方交换了各自证据,对唐英才的死因和工作时间的说法仍有天壤之别。   10月16日下午1:15分,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二)、庭审纪实  


 一、超时工作还是正常值班?  


      审判长首先宣读对本案经过预备庭后原被告双方都确认的一些事实。  


      这些事实是:死者唐英才系被告公司职工,小时曾患胸膜炎,后到被告安远店工作,每天早5:30分送面条给公司客户,11:30下班,下午6:30回单位,每周三至下周一为唐的工作日,周三为其休息日,1998年初开始每天值夜班,晚6:30至次日早5:30分在店内值班,1998年8月14日晚,唐正常值夜班,次日晨发现死亡,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生前患有结核性胸膜炎等疾病等等。  


        原告代理人提出,唐真正的工作时间应该从早上4:30算起,因为公司规定他必须在早晨5:30之前,把面条送到客户手中,其间他还要到56分店去取面条。被告对此无议异。  


       审判长宣布:现在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如唐值夜班的性质,是否应当补偿其加班工资,是否应该享受死亡补助金及精神赔偿等展开法庭辩论。   原告律师举证对死者生前加班的时间进行认定。他说,静安公安分局对陈正宝(安远分店原职工)的一份笔录表明:唐英才为人随和,节俭,专门值夜班,14日他说自己有些头晕,陈让他去看病,他没有去。下午6:30分上班,在晚上11:20看到他手中拿着一个饭盒,用一根红色的绳子扎着,他不让人看见饭盒里装着什么饭菜。   审判长:你举证想说明什么?  


       原告代理律师:一是证明他晚上值夜班,上次预备庭时对方否认;二是说明他每天晚上6:30之前要赶到店里上班;三说明每晚值夜班时他都要吃点心;四是证明其生性忠厚老实,以及当时他的疲劳状况。  


       审判长提醒,如果是双方已经认定的事实,无需再举证。  


        原告此时向法庭提交了死者生前的工资表并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加班及超时工作的工资补偿数字的具体计算方法:死者生前1-8月的平均工资是723.4元,其中从1998年1月6日至1998年8月14日共221天上班,其中正常工作日为154天,双休日为63天,五一和春节4天假期,他每天工作从早晨6:30到第二天11:30,共17小时,其中超时工作9个小时。如果用小时作细分,唐英才的正常工作日共有567小时,超时工作1386小时,双休日63天,节假日36小时,按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他每小时应得的工资是4.11元,再与他各项工作小时相乘再增加3倍,他应得的加班工资和超时工资总额为18686.75元。  


        被告对这种计算方式表示反对,代理人说,由于死者生前实行得是综合计算劳动工时制,每天早晨5:30上班至中午11:30下班,周二休息,一周工作没有超过44个小时,不存在加班和超时工作情况。而且此方法,《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原告代理人依据1994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证说,被告应按死者应得的加班和超时工资总额的3倍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   被告对该项请求依据的法律法规提出议异,他们认为死者是按赔偿标准提出诉求,不适用于此案,况且死者根本根本没有超时工作达17小时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宣读了一份安远店原店长的一份证词说,唐英才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晨5:30-中午11:30,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两个客户送面条,其而且这两个客户的送贷要求分别在1998年3月份和6月取消,唐无工作可做。之所以安排他夜间值班,是因为粮油系统的行业规定。  


       唐的家庭条件不好,他每个月要交500元钱,每次从家里带来的盒饭里,几乎全是饭,菜很少见,有一次被发现里面只有些黄芽菜,长期营养不良。每次店里组织活动,最多也只能拿出十几块钱。在店里值班还有空调、风扇等家电可以用,因此,唐主动要求晚上值班。公司考虑到他是单身汉,有责任心,没有迟到和早退现象,睡在店里公司比较放心。  


       这份证词还说,该店每天的营业额最多时也仅有1500元,总体工作量并不大,而且店员也处处照顾他,他也接受过很多店员不同形式的馈赠。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不是举证,而是在答辩。最初调查取证时的证人证言均表明,死者是在超时工作,但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很不顺利,很多证人表示,要调查就要去找他们的领导。  


       此间,原告一位家属插话说,“他是和我们一起吃饭,并不存在营养不良问题”,但审判长以“死因问题已有定论,此证与本案无关”为由予以制止。


   二、是工伤还是病故?  


        合议庭此时提醒原告代理人,此案的部分赔偿要求不适用于与《劳动法》有关的行政处罚法规。  


         按法庭的要求,原告代理人提出了诉讼请求中关于丧葬补助金、唐从死亡到其法定的退休年龄应得的工资补偿及3000元尸检费等的法律依据: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精神,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得到赔偿,根据死者生前的健康状况,他工作到60岁应该不成问题。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按《劳动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表示异议。  


        他说,工伤和病故有着本质区别,况且被告区粮油食品总公司在唐英才死亡后,就向劳动部门专门打了报告,对方没有对其提出的因病死亡之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也表示不愿承担尸检费,理由是做尸检是被告提出的,而在此之前,警方的结论已排除他杀和自杀和可能性,只有病故一说才能真正站住脚。  


        被告代理人还说,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今年8月14日的“仲裁决定”中,已经以“超出仲裁期限(60天)”为由拒绝了原告申请仲裁的要求,原告两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过法律时效,因此法庭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询问原告:“有关经济赔偿要求按照有什么法律据?”  


       原告代理人答,此案属于因“过劳死”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过错赔偿纠纷,案情特殊,部分赔偿要求在国内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但适用于《民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因此,在具体数额上参考了《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工伤的有关赔偿标准提出一个数目。  


       审判长又问:“死者是否构成工伤?”  


       原告代理人:“从现象到事实均表明,此案属于工伤范畴,但还需要有关部门予以认定,这个工作我们没有做。”  


       被告代理人:“唐英才死亡后,公安部门已做出他系突然死亡的结论,被告还给劳动部门专门打过报告,详细说明了唐死亡前后的各种情况,但劳动部门并没有给出属于工伤的认定。”  


        审判长:“报告书里有没有你们公司的意见?”  


       被告代理人:“公司的结论是病故。”  


        审判长:“劳动局有没有给你们书面或者口头答复?”  


        被告代理人:“没有。”  


        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5万元的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任何人对死者进行过任何伤害和侵权行为,二者也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也无法适用于《民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应该对此不予支持。  


        三、送货盒、地图和三份津贴  


       法庭开始让被告出示新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唐英才生前工作和生活活动区域的缩略地图指出,经过实地验证,死者当时拉货和送货的整个时间不超过30分钟,以证明其工作时间之短。  


         此外,还提供了1998年1-8月,唐工作的安远分店的进货总量(只找到了1-3月的发票),其中1月分最少,共213.7公斤,唐应负担的送货量是9公斤;3月份最多,也只有1081公斤,唐的送货任务是36公斤。这说明他的工作量较低。   这些证据还包括一张死者生前送货用的放面条盒子的照片;1998年8月14日前后媒体发布的上海市的高温天气状况;一份1997年6月26日部分公司职工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表等等。  


         “盒子自重只有2公斤多,只能放15公斤的面条,足见唐英才生前工作量之小;据《文汇报》等报纸报道,8月14日当天的温度达到37.9度,是自6月30号以来,本市第22个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这说明当时天气异常炎热。  


        “因唐生前患有疾病,而又缺乏必要的营养,虽无配偶子女需要供养,但对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较多义务,心情不很愉快,连续的高温天气,是他病故的原因”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唐英才是受照顾分配到被告单位工作的,当时已46岁,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且无任何文凭、职称和技能,但单位还是与他鉴定了无固定工作期限合同,使他没有失业下岗的忧虑,这说明被告是非常照顾他的,根本不存在“过劳死”情况。  


        “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说明唐英才生前的工作量较小”,原告对此进行反驳。  


         “唐的工作路线我也亲自验证过,半个小时的时间不够用;另外工作时间的长短也是一个衡量他工作强度的重要标准,死者生前超时工作达17个小时,已经有充分证据说明;唐死亡时上身穿着两件衣服,下身穿着裤子,脚上还穿着袜子,这说明当时深夜至凌晨的温度并不高,何况店内还有空调、风扇等降温设备。”   此时,原被告双方集中在死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劳动时间,是否应该按工伤标准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再次出示和宣读证言以证明死者生前超时工作17小时的具体时间组成,并对被告所提出的唐英才只是下午6:30至凌晨4:30分在这段时间“睡睡觉”的说法强烈不满,坚持认为是加班,并出示了陈正宝及其附近居民的证词。   被告代理人只承认唐英才是值班,同时又指出,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值班时间就等于加班时间;也没有法律规定值班除应得到相应的津贴外,还应享有其他工资待遇。  


         而上海市劳动局“沪劳综发发(1995)7号”《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的夜班的夜餐费、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可发给2.20元。因此他们认为,常日班职工值夜班的应领取值班津贴,而不是除此之外,还享有其他工资待遇。  


         1985年6月颁布的“职工作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的处理”则规定,虽在工作时间,但职工因身体健康原因而致病(如脑溢血、心脏病、精神病等急性发作)死亡,不作工伤统计,唐英才病故不享有工伤待遇。  


         审判长对值班津贴非常关注,他打断双方的辩论,指出继续法庭调查。   “唐英才生前有没有领过值班津贴?”审判长问。  


         被告答:“领过,但我们只找到1998年2-4月份的领取发票。”  


         审判长查看了这三张发票的原件。  


         死者的家属这时解释说,“津贴是领过,但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唐英才原本每月600多元的工资只能发到400多,剩下的只能用津贴的形式进行补助,他还说其他职工都有这200多元的津贴,而非仅他一人。”  


      四、争议“过劳死”  


       双方转入最后陈词阶段后,对“过劳死”理解又发生了争议。  


       原告代理人认为,所谓“过劳死”,从法律意义上理解其含义为1、长时期的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2、没有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3、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  


       尸检分析显示,唐英才生前患有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等病症,在内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高温天气、疲倦等,可发生功能失去代偿而衰竭死亡。而唐英才所患不是突发性疾病,在被告处工作十余年,从未有过病假,说明其身体相对其年龄而言基本健康,尸检中提到的可能致死的原因,只能反映一个侧面。  


       而从目前收集的证据看,因天气炎热致其死亡不足以致其死亡,唯一致其死亡的原因就是过度疲劳??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严重缺少睡眠和休息的条件下在1998年8月14日深夜突然到达了死亡的临界点。  


       他认为,虽然不能说是被告采取高压手段强制唐英才被迫超时工作导致其死亡,但对于一个年龄偏大、无任何学历、文凭和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来说,不得不时时面临着下岗的危险,因而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状态极度疲劳也是可以想像的。  


       被告代理人则辨称,对社会上存在的所谓“过劳死”现象,应该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焦裕禄就是因为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再加上身患疾病,过度劳累致死。但这是一种奉献精神,反而值得社会赞扬。所以我们说,一个焦裕禄倒下了,千千万万个焦裕禄又站了起来??”  


      法庭的旁听席上有人在窃笑,审判长以“此事与本案无关”打断了他的陈词。  


      因此,过度疲劳致人死亡必须有一个环境”,他继续说,“这个环境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但我们没有任何人采取任何手段强迫唐英才进行超时或者超强度的工作。”  


      原告代理人最后说,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过劳死”这一法律概念,也无涉及“过劳死”的具体赔偿细则,因此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工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死亡而要求赔偿的侵权纠纷,这一特殊性也反映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即在基于民法过错责任赔偿的前提下,部分赔偿数额参照了劳动法规方面的依据。  


      同时,本案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目前劳动力相对剩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而法律对此方面的侵权又无特别严厉的惩治规定,像唐英才这样的遭遇应该引起社会关注。   被告则认为,唐英才生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作量都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都不是造成其病故的原因。  


      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他们只愿意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享有的待遇是本平均工资2个月。即1548.00元(被告方平均月工资是774元)补偿给原告。   在宣布休庭以前,审判长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双方的意见。唐英才的家属说,如果被告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调解,被告则表示不能接受,最终调解宣告失败。  


       审判长说,法庭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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