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等4人,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复议请求:撤销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与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于1997年9月3日签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即自1997年10月1日起,2017年9月30日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工资等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向劳动局申请,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1日26日下达了x劳社监处决字[2000]第1、2、3、4号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向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二、处理结果
申请人与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因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单位与职工间的范围,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双方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无法律依据,属越权行政。为此,我们向劳动局提出了执法建议,建议其自行撤销处理决定。某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自行撤销了其对申请人下达的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三、评析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发现该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申请人与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发生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
申请人认为其与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范围,应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处理。被申请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双方执行劳动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第3条、条16条的规定,完全有权进行处理。
我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局不应直接作出处理。《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是指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二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双方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范围。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实施了自己不能实施或不能单独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主要有4种情形:1、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2、甲部门行使了乙部门的职权;3、行政机关实施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职权;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本机关的职权。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第2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3条规定了劳动监察的定义,即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第16条规定了劳动监察的内容,但整个《办法》并没对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理给予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诉讼。《劳动法》也并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与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本应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不应由劳动局直接作出处理。而劳动局以申请人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自行扩大了对该条的理解,无法律依据,其行为超越职权,越权行政。
四、办案启示
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该案的处理正反映了这一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享有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从我国现有法律中看,对职权法定原则都有一定的表述,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扩张其权力。该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申请人与某某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发生的纠纷时,为正确把握其职权范围,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超越职权,违法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原则。
临朐县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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