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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病故前三天被开除 工厂称其旷工未请假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羊城晚报7月16日报道 汪回姬,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人。2007年4月9日,因患尿毒症,她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在此之前,她是广州番禺区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流水线上的一个女工,在6年的时间里,她每天重复着早七点上班,夜里十一点下班的高强度作业。在家的残疾丈夫、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为了家人,汪回姬用她弱小的身躯扛起了整个家庭的生计。殊不料,2006年10月的一天,汪回姬透支的身体终于支撑不住,倒在了鞋厂车间里。

    6个月后,因无钱而放弃治疗的她,在家乡医院的病床上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她是带着遗憾走的。2007年2月6日,在她备受病痛折磨的时候,工厂发通知给她:“你已出院,接到通知后速回公司报到。”但放弃治疗的汪回姬在“出院”后并不能回到工厂上班,那时的她已经命悬一线。4月6日,她再次接到厂里通知:因旷工,单位决定解除与她的。3天后,汪回姬因病辞世。

    ■起因

    一封求救信:“救救我母亲”

    “我名叫郭华,是一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我的父亲是,母亲是下岗工人。为了供我上大学,2001年母亲到广州番禺区某鞋厂打工,全家靠母亲辛苦挣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去年10月,母亲突然病倒,经医院抢救,确诊患有尿毒症,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来维持生命。母亲在鞋厂工作六年之久,每天早晨七点上班,晚上十一点下班,超强的体力劳动每天还都要接触有害物品,而厂里没有任何的防护设施,更没有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而母亲现在重病在身、生命垂危而得不到厂里的一点点同情,现在为了给母亲治病,我们家已经负债累累,我的学费都得靠贷款,生活费还没有着落。我不知道怎么办,请求能救救我,救救我可怜的母亲,我及全家为你们鞠躬!”

    2007年3月14日,原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黄淑美律师收到了这样的一封求助信,信里的郭华就是汪回姬的儿子。随后,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决定对汪回姬进行法律援助,但却怎么都联系不上他们。后来通过书信的方式,才与郭华联系上,却被告之,当地已经有个好心的律师在帮他们打官司。

    仲裁、起诉,汪家人一输再输

    未按规定程序请假 长期旷工被炒有理

    在一位好心律师的帮助下,汪家人向番禺区申请了仲裁。2007年7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他们的申诉并作出裁决,裁定番禺区某鞋业有限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和生病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等费用。

    该仲裁委认为:“汪回姬虽然患病,但患病并不是导致其不上班的正当理由,如确实需要申请病假的,仍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处办理请假手续,获许可后方可休假。汪回姬的行为,已事实上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于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给予除名处理。被告(鞋厂)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这样,一纸裁决粉碎了汪回姬家人希望获得适当赔偿的愿望。

    因不服裁决,汪家人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2月4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仍然认定汪回姬旷工,支持了鞋厂开除汪的行为。并依此作出判决,驳回了汪家人要求包括医疗费、工资、医疗补助费、丧葬费用、经济补偿金等赔偿的诉讼请求。

    这次判决,让汪回姬的丈夫郭矿平一下子感觉跌入了深渊,汪回姬治疗丧葬花了四万多元,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儿子大学还没有毕业……一连串的打击让这个48岁的男子看上去老了10岁。

    郭矿平再次想到了广东省妇联,已经退休的黄淑美律师决定免费帮郭矿平打这场官司,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汪回姬究竟有没有请假?双方各有说法

    书面请假三次,有存根为证

    从未收到假条,不知汪生病

    造成这个悲剧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汪回姬没有向单位请病假。可据汪回姬的丈夫郭矿平说,他们已经向单位口头请假一次,书面请假三次:时间分别是2006年10月3日、2006年10月26日和2007年3月12日。郭矿平的手里,至今还保留着三封请假挂号信的邮局存根,记者看到其中一张的内容一栏里写明是请假条。既然请过假,为何还被认定为旷工?

    日前,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介绍,在庭上,番禺区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否认了汪的请假,他说,厂方没有收到该挂号信,即便收到也不能证明其内容为何。此外,该律师还声称,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汪生病一事,直到汪死亡的消息传回后才得知她生病了。

    黄淑美律师驳斥,汪回姬早在2007年1月就以患重病急需医疗费为由申请仲裁,厂方也收到了仲裁书,怎能说不知道汪回姬患病呢?既然不知,为何该公司还在汪死亡前两个月发通知要求她出院后回公司报到?

    黄淑美还认为,一审法院既然承认汪回姬请过假,但却以“劳动者因病确需停工治疗的,应持具有相关资格医疗部门的医士(含医士)以上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向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或人员提出病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许可后方可休假。因此,汪回姬的行为已事实上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认定厂方开除汪回姬合法,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如果根本不承认劳动者请过假,就没有必要搬出所谓请假要符合程序要求的规定;况且以上的规定厂方从来没告知汪回姬及其家人,以该理由认定汪回姬旷工不仅苛刻,简直就是刁难。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劳动法专家黄副教授则表示: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动者滥用请病假的权利,汪回姬的死亡事实说明了她的病假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并不是滥用权利;而用人单位以其能掌控的程序,不顾客观事实的确凿存在,拒绝病假申请,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在滥用法律权力,这样的滥用不仅违法而且缺乏最基本的用人良心和社会责任意识。







人事劳动争议网点评:


  在市场经济中,在利益面前,良心与道义是不堪一击的。企业不是你的家,合同关系就是合同关系,合同不相信眼泪。所以,我们对劳动者只有一句话-----你不可以背叛你的企业,但绝不要给企业背叛你的机会。当然对企业我们也有一句话-----你可以不高尚,但绝不可以太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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