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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遭原单位报复受伤 法院判公司担全责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陆女士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引起公司不满并被该公司员工打伤。近日,新民网记者从松江区法院获悉,被告某商贸公司被判赔偿陆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100余元。




    外来农民工陆女士是某商贸公司的员工,2007年3月,陆女士因不满公司拖欠向司提出离职。为讨回工资,陆女士向仲裁部门提出并获得支持。事后,商贸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

    2007年9月30日中午,该商贸公司经理李某带领公司10多名员工,来到陆女士经营的办公用品店铺,动手殴打陆女士和屋内店员,并砸坏店铺,致使陆女士轻微受伤,店内诸多物品损坏。

    事后,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处罚。陆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商贸公司则认为,陆女士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的纠纷,是原告开始在语言上谩骂,情绪激动造成后来发生冲突,实际上双方人员都有受伤,因此不同意赔偿。

    天津松江区法院认为 :


  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等人的行为是为了被告公司的利益,这由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事发前的意思表示佐证,被告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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