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一家木业公司的生产厂长因任职期间“不听话”被公司辞退,经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而对簿公堂。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木业公司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木业公司应向姚先生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6日的15.4万余元。
辞退
2004年7月7日,姚先生进入上海一家木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止,其中2004年7月7日至10月6日为;姚先生担任生产厂长岗位,月薪为1.6万元等事项。
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以姚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姚先生于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开公司。事后,姚先生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相应工资。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辩驳
庭审中,姚先生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木业公司支付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工资18.73万余元,支付2007年1月4日至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止的工资。
木业公司辩称,因在工作中,姚先生对总经理要求调查的事件虚与委蛇,也不按要求拟订工作计划,并且延迟汇报工作等,认为姚先生除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外,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姚先生不存在加班情况,所有费用在姚先生离开时均已结清。现请求判令确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审理中,法院查明,从2006年7月起,姚先生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51万元。2007年1月公司发放姚先生3天的工资3685元。
付薪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木业公司以姚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姚先生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实际上姚先生也未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据此,对木业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姚先生要求木业公司支付2007年1月4日至劳动合同到期日止的工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但姚先生要求支付的加班工资,因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木业公司支付的月薪中已包括了平时的加班工资,故对姚先生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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