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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 员工可“不告而别”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5名女工突然辞职成被告
  2006年5月,某私营纺织厂接到一个大额订单,订单要求该厂在三个月内交一批人造棉布,逾期交货则要支付违约金8万元。接下这份订单以后,该厂负责人发现人手比较紧,于是,为了完成订单,临时招用了5名女工。在招用过程中,该厂与女工们约定,合同期限为3个月,每人每月1000元,每月月底支付。
  2006年7月,在5名女工进入该厂后的两个月,她们却突然作出决定:主动“炒纺织厂的鱿鱼”。在向纺织厂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女工们离开了纺织厂。之所以离开该厂,原因在于5名女工进入该厂后,干了两个月的活却一直都没有拿到工资。
  由于5名女工的突然辞职,该纺织厂最终没有在订单要求的时间内交货,不得不向对方支付了8万元的违约金。
  纺织厂认为这8万元的损失都是5名女工造成的,遂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要求裁决5名女工赔偿该厂的损失。
  后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纺织厂与5名女工签订了,并约定了工资报酬及支付时间,但纺织厂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因此,5名女工有权单方,并不承担纺织厂支付的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没有支持纺织厂的申请,同时裁决纺织厂支付5名女工两个月的工资。


 专家释法
 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纺织厂与女工们约定,每月月底支付工资,但却在女工们连续工作两个月后一直未支付工资。因此,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案中,女工们在决定离开纺织厂之前,曾“向纺织厂负责人说明情况”,在此之后才离开了该厂,属于通知了用人单位。因此,5名女工单方,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因此,纺织厂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纺织厂先存在过错的情况下,5名女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不应承担纺织厂未完成订单所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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