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女士在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任行政人事部经理,可是2007年底,公司一纸公文将她改任为前台助理,也由原来的每月5500元变为1600元。不满该决定的李女士无奈之下诉诸法院。3月3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公司决定,公司应恢复李女士原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
2006年4月28日,李女士与上海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9年4月28日止。该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女士从事项目协调经理及其相关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2006年12月5日,公司又调任李女士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李女士在担任项目协调经理及行政人事部经理期间,每月工资为税前5500元。
2007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阮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经理职务,并要求李女士当日即向他人移交工作。12月6日,公司随即又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决定由李女士担任前台行政助理,并自7日起,李女士每月薪水调整为税前1600元。
这一调动后,使得李女士收入只有原来的30%。2007年12月5日,李女士向部门申请仲裁未被受理后,于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李女士的工作岗位是她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因公司变更岗位而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案件的受理范围。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合同虽然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但公司并不得据此任意变更李女士的工作岗位。2006年12月,公司任命李女士为行政人事部经理,对该岗位变更李女士并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原聘用合同中岗位约定的变更。2007年12月,公司将李女士调任前台助理,李女士对任免决定不服,公司应提供其变更李女士岗位的合理依据。现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且公司目前并无人担任行政人事经理,故公司对李女士作出的变更工作岗位决定缺乏合理性,李女士要求恢复原职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应纠正公司擅自减少李女士工资收入的不当行为。遂判决,撤销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的决定,李女士恢复原工作岗位;公司按每月5500元的标准支付李女士工资,补发之前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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