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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反映意见方式不当 效果相反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对公司经理不满 在公共邮箱发泄 引来降职降薪 最终协议离职———


基本案情
 小王在某公司任营运主任,在期内,他向公司中国区招聘处、中国区培训处、中国区人事处等20余个部门及个人发送《这样的经理我们无法忍受》的邮件,反映公司某经理的相关问题。
 去年2月,公司通知小王工作调动,将他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咨询专员,也作出相应的调整。
 小王不同意公司的人事安排,经协商,他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后公司给他一次性经济补偿。
 同日,公司依据《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对小王作出处理,给予他四级处分,扣除当月20%的工资。公司称,根据该 《制度》,不规范使用公司邮箱,大量群发邮件造成网络性能下降的应受到四级处分。
 小王认为公司不应该扣自己的工资,于是向仲裁部门申诉,劳动争议裁决公司返还小王工资700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的公司返还小王被扣的700元工资。


法官析案
 王辉法官:的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遵守执行。
 小王公司的《工作纪律奖惩制度》规定,不规范使用公司邮箱,大量群发邮件造成网络性能下降的应受到四级处分。
 小王在工作中提出意见及建议,应通过合理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不应采取群发邮件的方式解决问题。
 不过小王的做法虽然欠妥,但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小王的行为造成了“网络性能的下降”,所以公司以小王“不规范使用公司邮箱,大量群发邮件造成网络性能下降”为由,对其进行处分显属不当。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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