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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安探头 国贸被诉侵权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朝阳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指出:被告未对监控设备予以标志确有不妥之处

  本报讯 在单位工作时,工作地点被监控。为此,倪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工作单位中国大饭店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宣判驳回了倪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未对监控设备予以标志,其做法确有不妥之处。








  倪先生是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2月,他向公司反映工程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层领导侵害企业的问题,公司竟将他反映问题的情况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张贴在工程部门口,使每天进入工程部的人员都能看到。2006年9月,他发现公司在他工作的锅炉操作间安装了偷窥用针孔摄像头,隐藏安装在消防用的烟感器里。他认为公司是在针对他。他找到负责人要求拆除,未被理睬。

  倪先生认为,公司在他工作场所的烟感器中安装摄像头以及在工程部的门口贴广告将他反映的问题公布于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庭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对于员工建议、调职等情况都是采用“广而告之”的形式公布,不是专门针对原告个人,并未诋毁原告名誉。另外,公司并没有授权或准许任何人在锅炉操作间安装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布的内容并未涉及原告个人隐私,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至于被告是否应为提意见的职工保密或者其内容是否歪曲了原告的本意,不属于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本案不予处理。对于公司安装摄像头问题,法院认为,该锅炉操作间不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倪先生未举证证明该摄像设备是针对他个人进行监视,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犯他隐私的故意,因此被告安装摄像监控设备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但法院同时指出,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被告应报公安机关备案,并应予以标志,由于被告否认在锅炉操作间内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可以推断被告当时并未对相应设备予以标志,其做法确有不妥之处。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将录像中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部分予以泄漏传播。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倪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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