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孕妇迟到51天被辞退 大肚子不等于铁饭碗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怀孕期间的小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不是规定不能解除孕期、产期、的吗?小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各项损失1万余元。
 
    3个月迟到 51天被辞退
    2007年5月,小李到一家货运公司海外客户服务部工作,公司没有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李缴纳社保。
 
    同年12月24日,公司发给小李一份《辞退通知》,告知小李在公司服务期间连续迟到,以考勤卡记录统计为准,10月迟到18天、11月迟到18天、12月截止通知日迟到15天,已经严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决定停止小李的客户服务岗位工作调往销售部工作,小李拒绝了新岗位,公司因此辞退小李。
 
    女员工称被辞退时    怀孕6个月
    小李承认考勤记录是真实的,但是,公司通知辞退时,自己已经怀孕了6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为止。
 
    今年3月份,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后来因不满劳动仲裁结果,小李干脆就把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应当延续到哺乳期届满,补发2007年12月克扣的工资2000余元,补交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生活补助费9500元。
 
    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    不违法
    公司说小李经常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辞退小李合法有效。小李直到仲裁时才提供结婚、生育的相关证明,公司辞退小李时不知道她已怀孕。至于12月份的2000余元工资,那是小李自己没来领,公司不会赖着不给。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必须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小李不符合条件。
 
    法院认为,小李经常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岗位调整,公司辞退小李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12月24日解除,补交社保的期限也是到此为止。
 
    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违法,判令公司补发2000元工资和社保。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孕期”并非一定不能辞退
    无论是新颁布的,还是之前的劳动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哪些原因可以解除,哪些原因不能解除,这些在法条中都有明确规定,重要的是解读法条必须细心,避免以偏概全。
 
    劳动法第25、26、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4种情形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对应的规定。
 
    因为小李经常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即使小李是孕期女职工,公司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瑛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