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持巨额的赔偿费,购买高昂的保险费,特别是近年来,这一切都呈上升势头。从1984年到1994年,美国最大的11家会计公司的保险费增加了4倍,但获得的保险赔付却减少了一半,许多小型会计公司甚至根本就负担不起保险费。在我国,以1992年“原野事件”为开端,几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撤销、没收财产或取消了特许权业务资格,有关注册会计师也被吊销了执照,有的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涉及注册会计师的小型诉讼案更有日益上升的趋势。因此,审计的法律责任已成为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问题。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注册会计师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即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指审计人员和机构。就独立审计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两类,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2)过错: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
(3)违法行为: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行为。
(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损失和伤害,其中主要是指财产损害。
(5)因果关系: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键。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引起的损害事实,就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仅是对审计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性的概括,对于每一特定类型的法律责任,则应结合该种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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